防爆配電箱在明火場所使用管理制度
更新時間:2015-09-21 | 點擊率:2615
在禁火區域內動火,必須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并經車間和廠級消防、安全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動火,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區域及倉庫區域嚴禁吸煙;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貯罐、管道中,不得用明火、蠟燭、火柴照明,應采用防爆燈照明;在加熱易燃液體時,避免使用明火,應采用熱水、蒸氣或防爆電具加熱。
1.充裝惰性氣體-防爆箱在具有爆炸性的生產設備和容器貯罐內充裝惰性氣體或其他介紹,如二氧化碳、蒸氣、氮氣等,以降低設備中的氧量,防止燃燒和爆炸。裝設阻火器,控制火焰的蔓延。
2.安裝泄壓裝置-如安全閥、呼吸閥、泄壓片等,當壓力超過規定值時,能自行泄壓,避免爆炸事故
3.防爆箱嚴格遵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不得擅自搭建易燃違章建筑,不得隨意改變建筑物的用途,不得在防火間距內堆放可燃物品,不得損壞建筑物內已有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安全門,疏散樓梯必須保持暢通。
4.消除靜電-對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都必須設有導除靜電裝置,如接地。油庫設施中的油罐、管道、卸油臺,加油柱,其接地電阻不大于30歐。乙炔管道接地電阻不大于20歐。汽油可加入抗靜電劑。
5.消除電器火花-輸電線路不得超負荷運行;保險絲要按規定容量安裝;裸體導線不得安裝在防爆場所;在易燃易爆場所安裝的電氣開關和照明燈必須采用防爆型。
6.防爆配電箱提高設備的密閉性-以杜絕可燃氣體、蒸汽和粉塵的生產設備、容器、管道的跑、冒、滴、漏。
7.加強通風-可使易燃易爆氣體或粉塵的濃度不致達到爆炸極限范圍內。